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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达市加强奶源基地建设优惠政策
2005-06-24 14:53   

  为突出乳业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举全市之力发展乳业”的态势,实现把乳业建设成为安达市第一大产业的目标,特制定安达市加强奶源基地建设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头发展奶牛养殖业,饲养产奶母牛20头以上,并年产奶80吨以上(新增),当年可离职从事养殖业,保编制、保公职、保工资、保级别、留岗位、不影响提拔重用,并享受在岗职工的一切福利待遇,离职人员可随时返回原岗位工作,三年奶牛存栏总数达到40头,并鲜奶交售量达到120吨的,经考核,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条 市乡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属市乡两级财政开支)饲养奶牛,可用工资抵押贷款,并适度放宽贷款的额度和年限,金融部门要从速、从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对达到并连续三年保持奶牛存栏3000头以上,并年向乳品加工企业提供商品奶8000吨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给予提职,上挂乡镇党政副科级领导职务(按副科级标准由财政支付工资)、村委会主任当年加薪50%;奶牛存栏达到2000头以上,并年商品奶5000吨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给予办理终生养老保险、村委会主任当年加薪40%;奶牛存栏达到1500头以上,并年商品奶3000吨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当年加薪50%、村委会主任当年加薪30%;奶牛存栏1000头以上,并年商品奶2000吨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当年加薪30%、村委会主任当年加薪20%;同时,对达到以上指标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养老保险及加薪部分由乡财政支付。

  第四条 乡镇发展奶牛养殖,年每纯增1000头奖励1万元,奖金的70%用于奖励乡镇党政一把手,奖金由市财政支付。向市内乳品加工企业交售商品奶超过万吨的乡镇,党政一把手上浮一级职务工资。

  第五条 各乡镇年为市乳品加工企业提供商品奶500—1000吨的,每吨乡财政分税10元;年为市乳品加工企业提供商品奶1000吨以上的,每吨乡财政分税15元;年为市乳品加工企业提供商品奶5000吨以上的,每吨乡财政分税20元;年为市乳品加工企业提供商品奶10000吨以上的,每吨乡财政分税25元(每年6月份、12月份两次分税)。

  第六条 规模达到成母牛100头以上,并年为市内乳品加工企业提供商品奶400吨以上的家庭奶牛养殖场,由市政府每年奖励1万元。

  第七条 由市、乡两级政府统一规划奶牛养殖区,对进入养殖区发展奶牛养殖的大户(奶牛存栏30头以上),由乡镇协调提供草原,免收土地使用等各种税费,并由乡镇政府统一协调审批、办理各种手续,统一通电、通水和道路平整。饲养奶牛所办的糖化饲料厂税收实行定额上缴,其它费用全免。

  第八条 对在乡镇发展奶牛养殖且存栏达50头以上的养殖大户,其子女上学可择优选择学校。本条同样适用于外来投资兴办奶牛养殖场的大户。

  第九条 对带头领办、兴办养殖规模超过100头的奶牛股份公司、奶牛公寓、奶牛合作社,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给予提供专项的技术指导、防疫检疫、良种繁育等技术服务,并减少相关费用。

  第十条 市政府积极向上争取的发展奶牛项目资金,优先向乳品加工企业、奶牛大户倾斜。用于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世行贷款,市财政保证及时拨到企业,不占用、不截留、不挪用。

  第十一条 鼓励农户种草养牛。每种一亩青贮、青割饲料给予10元的补贴,由乡镇财政解决。鼓励养殖户采用科学的饲养方法,推广全舍饲。对于实施规模化全舍饲科学饲养的养殖大户,政府在专项资金投放、奶牛贷款及技术服务上给予优惠和扶持。

  第十二条 龙头企业对奶牛养殖户从外埠新购进的奶牛(2—7岁、年产奶4吨以上),经相关部门核准后,给予每头奶牛投保金300元,保险额6000元的保险一份,期限为一年。

  第十三条 市内乳品加工企业按鲜奶用量每吨交纳5元,外流奶源由收奶大户每吨交纳5元,市财政每年拿出10万元,由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补贴引进奶牛优质冻精、胚胎移植和奶牛防疫项目。此项基金由畜牧局收缴、使用,审计局、乳业办监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和奶源市场管理,对机械化榨奶站点合理布局。企业按政府规划自行建立的机械化榨奶站,由政府出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项收费除上解部分外,免除地方应收部分,并由所在地政府按建立奶站级别予以提供自产建筑基本材料。

  第十五条 在市内运输鲜奶的机动车辆,实行核发“绿卡”办法。除养路费外,其他费用一律免征,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扣,道路养护部门必须保证运奶车辆雨天通行,避免憋奶、坏奶。

  第十六条 龙头企业要与奶源基地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扶持农户进行奶牛养殖,为农户新购入奶牛提供每头5000元的贷款担保,农户以奶还贷。

  第十七条 市政府协调农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把贷款向奶牛养殖业倾斜,年贷款量不少于8000万元。

  第十八条 市政府设立乳业发展基金,由市财政每年注资200万元,市财政专户管理。乳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乳业发展重要项目的补贴和调控乳业发展中的风险。市政府每年举行一次面向社会的公开奖励大会,从乳业发展基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奖励在乳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对贡献特别重大者给予重奖。

  第十九条 市委、市政府把发展乳业作为考核乡镇党政班子、市直各部门的主要指标,成绩突出者提拔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亮黄牌、降免职务等处分。对党政班子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容解释权归市乳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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